十四年,兩場官司。清遠市佛岡縣村民王某佳終於結束了發生在其身上的冤事:十四年前,王某佳等三人共有的房屋被人擅自拿去抵押借款。近日,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,維持清遠中院原判,佛岡縣政府賠償王某佳等人損失19.6萬元。
  南都訊 記者任先博 通訊員範貞 蔣春香 十四年,兩場官司。清遠市佛岡縣村民王某佳終於結束了發生在其身上的冤事:十四年前,王某佳等三人共有的房屋被人擅自拿去抵押借款。近日,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,維持清遠中院原判,佛岡縣政府賠償王某佳等人損失19.6萬元。
  1987年2月,王某佳、王某平與王某安三人以27259.32元共同購得一處房產。1996年,王某佳兄長王某忠在未取得上述三人同意情況下,偷偷拿了房產證抵押給朱某,但沒有抵押登記手續。後朱某便冒充王某佳等三人的簽名,委托中介將房屋以3.3萬元的價格賣給了第三人何某。1998年10月9日,在王某佳等三人既未到現場親自辦理也無委托他人代辦的情況下,當地房管部門也未審查,就將該房屋過戶到何某名下,後佛岡縣政府為其頒發了房屋產權證。
  2012年4月,王某佳三人提起了行政訴訟,要求撤銷政府頒發給何某的房產證。清遠中院審理認為,被告佛岡縣政府在辦理涉案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時疏於審查,沒有履行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的責任,違反了房屋登記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,顯屬違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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